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从业单位”);
2.村(社区)党组织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区)两委”)。
1、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3、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
6、村(社区)两委人员,包括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及有关工作人员;
7、新业态从业人员,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注册接单,提供网约车、外卖或者快递等劳务的人员;
8、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招聘从事特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的志愿者;
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之间,可根据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或月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申报;
从业单位和村(社区)两委自愿选择为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告知已参保的从业人员有关工伤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一)网上办理。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系统上线初期,从业单位首次为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工伤保险,需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社保频道 “业务表格下载”下载《办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社会保险信息记录及变更申请表》(点击阅读原文,下载表格),并将填写好的承诺书和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邮寄至东莞市东城大道168号保险关系科或扫描发送至邮箱。社保经办人员收到材料并确认后,从业单位即可在社保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参保。为加大便民服务力度,我局近期将推出从业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特定人员参加单项工伤保险承诺的功能,从业单位将不再需要邮寄或扫描有关表格,请从业单位关注网上申报系统上的通告。
(二)窗口办理。从业单位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办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社会保险信息记录及变更申请表》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到社保经办窗口办理特定人员参加单项工伤保险承诺,以及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请邮寄材料或邮箱发送材料的从业单位留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告知您办理结果。
(一)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从业单位同时从业的,各从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实习学生可由所在从业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从业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实施实习学生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其使用的实习学生也可由所在学校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三)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不得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办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雇主属于自雇形式,不得以从业人员身份在自雇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单项工伤保险。
根据上述规定,如按照缴费基数下限和平均费率计算,当前人月均缴费约6.5元;如发生因工死亡的,当前可享受一次性工亡待遇约90万元,另外还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为缴费工资的30%比例,合计不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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