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依法享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园林公司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由于园林公司没有为魏某办理工伤保险,其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魏某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园林公司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属公司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与工伤保险的性质不同,不能以商业保险赔偿款来冲抵工伤待遇补偿款。因此,园林公司主张本案工伤赔偿项目应扣除意外伤害险理陪款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原标题:《法官说法 投保意外伤害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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